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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亚证券咨询湖南遭暂停新客户 存误导性宣传承诺收益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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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0-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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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1月17日讯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网站昨日公布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11号)显示,经查,盈亚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以下简称“盈亚证券咨询湖南分公司”)存在无证券投资顾问执业资质人员向客户作具体投资建议;对服务能力进行不实、误导性的宣传;业务推广过程中向客户承诺收益;业务推广环节留痕管理不到位的问题。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0]第27号)第七条、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八条规定。按照《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湖南证监局决定对盈亚证券咨询湖南分公司采取责令改正并暂停新增客户一年的行政监管措施。

  经记者查询发现,盈亚证券咨询湖南分公司成立于2016年3月1日,黄磊为负责人。盈亚证券咨询成立于2002年1月31日,注册资本2亿人民币,黄磊为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持11.98%比例股份,夏冰为大股东、实控人,持股比例66.66%。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0]第27号)第七条规定: 向客户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的人员,应当具有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并在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登记为证券投资顾问。证券投资顾问不得同时注册为证券分析师。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0]第27号)第二十四条规定: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规范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推广和客户招揽行为,禁止对服务能力和过往业绩进行虚假、不实、误导性的营销宣传,禁止以任何方式承诺或者保证投资收益。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0]第27号)第二十八条规定: 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对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推广、协议签订、服务提供、客户回访、投诉处理等环节实行留痕管理。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的时间、内容、方式和依据等信息,应当以书面或者电子文件形式予以记录留存。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档案的保存期限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5年。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人员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并提交合规检查报告、责令清理违规业务、责令暂停新增客户、责令处分有关人员等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作出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盈亚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采取责令改正并暂停新增客户措施的决定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11号

  [2020]11号

  关于对盈亚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采取责令改正并暂停新增客户措施的决定

  盈亚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原北京盛世创富证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

  经查,你分公司存在以下问题:无证券投资顾问执业资质人员向客户作具体投资建议;对服务能力进行不实、误导性的宣传;业务推广过程中向客户承诺收益;业务推广环节留痕管理不到位。

  以上事实有事实确认书、公司情况说明、微信截图、QQ聊天记录等证据证明。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0]第27号)第七条、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八条规定。按照《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并暂停新增客户一年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分公司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对上述问题进行认真整改,并对仍处于有效协议期内的客户,做好客户服务工作。期满后,你分公司应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我局将视整改情况组织检查验收。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湖南证监局

  2020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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