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不进行守信承诺,4月1日起将无缘投标挂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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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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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食品药品网讯 1月1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布通知,就贯彻执行自治区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相关工作提出要求。


  通知明确,医药企业参加或受委托参加自治区药品和医用耗材、检验试剂集中(带量)采购、平台挂网、区地联动阳光采购以及医疗机构临时备案采购等工作的,均须作出书面守信承诺。相关医药企业应按照要求,分两批次于2021年3月1日前书面签署《医药企业价格和营销行为信用承诺书》。未按要求进行守信承诺的医药企业,自2021年4月1日起不再接受其新的投标或者挂网申请;自2021年6月1日起,其已中标或挂网的医药产品,如有其他企业保障供应或有替代品满足临床需要的,予以撤网。


  通知明确,医药企业是失信信息报告的责任主体,发生《医药价格和招采事项目录清单(2020版)》所列事项时,医药企业应自法院判决或部门行政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30日(此处指自然日)内向自治区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医疗药品采购部提供书面报告。


  通知还明确了医药企业信用修复有关程序。(李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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