抓好医保专项整治 推进药店集中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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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0-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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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加强医疗保障基金监管工作要求,坚决打击欺诈骗保行为,切实保障基金安全,推进医疗保障基金源头治理,规范定点零售药店医药服务行为。近日,根据东台市医疗保障基金监管工作安排,市医保局联合市场监管局对部分医保定点药店药品购销管理进行集中约谈,重申药械采购、销售有关要求,落实企业主体责任,规范医保销售行为。具体工作要求如下:


  第一、零售药店必须从具有《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生产许可证》的药品批发企业、药品生产企业采购药品,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门店必须从总部购进药品,不得从总部以外的药品批发企业、药品生产企业采购药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门店之间不能相互调货;单体药店不能从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采购药品;同一老板的不同单体药店之间不得相互调货。


  第二、零售药店要严格按照《药品经营许可证》上核定的经营范围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零售药店购进药品必须建立真实完整的购销记录。购销记录必须注明药品的通用名称、剂型、规格、批号、有效期、生产厂商、购(销)货单位、购(销)货数量、购销价格、购(销)货日期等内容。


  第四、零售药店要严格按照《江苏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开展打击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在销售环节严禁虚开药品、过期销售、重复销售,并做好医保药品追溯码应扫尽扫工作,提升药店扫码率与鉴核率。


  此外,东台市医保局副局长武军、市场监管局副局长马华对药店管理提出进一步要求,要求药店要提高认识,加强自律;开展自查自纠,迅速整改;并要求两局执法人员7月1日后,联合专项检查,坚决打击欺诈骗保行为,维护医保基金安全。下一步市医疗保障局将针对定点零售药店数量多管理难的实际情况,加快推进医保药品智慧监管,实现监管工作与“互联网+”大数据等信息技术的融合发展,做实医保药品鉴证核查数据平台,探索“互联网+惠民服务”、“医保基金综合监管”等多项创新监管服务方式,维护医保基金安全,服务广大人民群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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