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6日截止办理!西藏开展第三批国家药品集采和使用品种挂网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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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0-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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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食品药品网讯 10月20日,西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发布通知,明确第三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品种挂网工作有关事项。


  根据通知,属于《全国药品集中采购(西藏)中选后供应品种清单》中的药品,按中选价格挂网;若同一中选企业申报与同一中选药品相同通用名(含剂型)的其他不同规格、包装的产品,须为原研药、参比制剂、通过(含视同通过)国家质量与疗效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且申报价格须符合差比价规则。


  对于未中选药品,原研药、参比制剂、通过(含视同通过)国家质量与疗效一致性评价仿制药,由药品生产企业在规定时限内,按照联合采购办公室的梯度降价规则,以不高于已在上海完成梯度降价药品的价格自主申报降价(规格、包装有差比关系的根据差比价规则计算)。非中选药品价格高于中选价2倍以上的,至少降价30%;非中选药品价格高于中选价2倍(含2倍)以下的,降至中选价格。其他药品的采购价须低于全国药品集中采购(西藏)同品种中选价方可继续挂网采购。属于全国药品集中采购中选品种(西藏中选产品除外),未选择西藏自治区作为供应省份但拟在西藏自治区采购平台挂网的产品,按国家公布的中选价格自愿申请挂网。


  通知规定,生产企业作为供应保障第一责任人,可直接配送中选药品,也可委托在西藏自治区具备药品配送资质的配送企业进行配送,配送区域必须覆盖全区。同一产品(同生产企业、同通用名、同剂型),同一地市选择1家配送企业,全区选择不超过2家配送企业。(李硕)


  以下是通知全文。


西藏自治区关于开展第三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品种挂网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药品生产(经营)企业:


  根据《全国药品集中采购文件(GY-YD2020-1)》相关规定,为贯彻落实第三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要求,现就我区开展第三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品种挂网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选药品挂网


  (一)挂网价格要求


  1.属于《全国药品集中采购(西藏)中选后供应品种清单》中的药品(详见附件1),按中选价格挂网。


  2.若同一中选企业申报与同一中选药品相同通用名(含剂型)的其他不同规格、包装的产品,须为原研药、参比制剂、通过(含视同通过)国家质量与疗效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且申报价格须符合差比价规则。


  (二)材料递交要求


  请中选企业按照附件3、4、5、8要求,在规定时限内递交材料。


  二、未中选药品挂网


  属于《全国药品集中采购中选品种表》中涉及的55种药品中,已在采购平台挂网的其它药品(详见附件2),请相关企业按照下述要求认真核实后,拟在我区采购平台挂网的产品,按照附件3、4、6、7、8要求递交材料。


  (一)企业自主降价


  1.原研药、参比制剂、通过(含视同通过)国家质量与疗效一致性评价仿制药,由药品生产企业在规定时限内,按照联合采购办公室的梯度降价规则,以不高于已在上海完成梯度降价药品的价格自主申报降价(规格、包装有差比关系的根据差比价规则计算)。非中选药品价格高于中选价2倍以上的,至少降价30%;非中选药品价格高于中选价2倍(含2倍)以下的,降至中选价格。


  2.其他药品的采购价须低于全国药品集中采购(西藏)同品种中选价方可继续挂网采购。由药品生产企业在规定时限内,自主申报降价(剂型、规格、包装有差比关系的根据差比价规则计算)。


  3.属于全国药品集中采购中选品种(西藏中选产品除外),未选择我区作为供应省份但拟在我区采购平台挂网的产品,按国家公布的中选价格自愿申请挂网。


  (二)挂网原则


  1.同品种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产品达到3家以上的,暂停未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产品挂网资格;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产品不足3家的,可继续挂网未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产品。


  2.企业未按规定自主申报降价,或降幅未达到要求,或价格不符合差比价规则的,将暂停该产品挂网资格。


  3.在挂网采购执行过程中,发现有新的更低价格时,根据企业调价申请或其他价格证明材料,动态调整挂网价格。


  三、建立配送关系


  (一)生产企业作为供应保障第一责任人,可直接配送中选药品,也可委托在我区具备药品配送资质的配送企业进行配送,配送区域必须覆盖全区。配送关系的建立由生产企业与配送企业协商确定后,按照附件8要求填写“配送关系建立表”,在规定办理时间内现场递交至自治区药品采购服务管理中心。否则,视为生产企业直接配送。


  (二)同一产品(同生产企业、同通用名、同剂型),同一地市选择1家配送企业,全区选择不超过2家配送企业。


  (三)生产企业在委托配送企业进行配送时,须考虑配送企业的配送能力和条件,优先选择配送业绩优良、医疗机构认同程度好和医疗机构配送覆盖率高的企业。中选企业、配送企业的配送关系建立后,不得随意进行变更。确需变更的,由生产企业提出,配送企业确认,报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审定后,在采购平台上进行变更。


  四、相关要求


  (一)相关药品生产企业要严格遵守诚实守信的原则,确保申报事项真实准确。西藏自治区药品采购服务管理中心将受理相关投诉并进行调查核实。对于投诉举报查实的,将该企业纳入西藏自治区医药购销诚信不良记录,并取消该企业参与西藏自治区药品集中采购资格。


  (二)所有材料纸质件须加盖企业公章清晰鲜章(公章再复印无效),由被授权人在规定时间内现场一次性递交,或采取电子邮件的方式进行申报,受理邮箱为:xzypcgzx@163.com,申报材料压缩后打包发送,邮件名称为“生产企业+第三批集采材料”,企业须确保申报材料内容完整清晰可辨。逾期的申报材料一概不予受理,相关后果由生产企业自负。


  五、办理地点及时间


  (一)办理地点:西藏自治区药品采购服务管理中心(拉萨市城关区当热西路6号)


  (二)办理时间:2020年10月20日至10月26日18:00止。工作时间:工作日9:30-13:00,15:30-18:00。


  (三)联系电话:0891-6609950。


  附件:


  1.全国药品集中采购(西藏)中选后供应品种清单

  2.全国药品集中采购(西藏)涉及药品在采购平台挂网情况表

  3.法人代表授权书

  4.全国药品集中采购(西藏)挂网药品质量保证及供货承诺函

  5.全国药品集中采购(西藏)中选品种挂网汇总表

  6.全国药品集中采购(西藏)未中选药品自主降价申报函

  7.全国药品集中采购(西藏)未中选药品自主降价信息汇总表

  8.药品生产企业与配送企业配送关系建立表


  西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2020年10月20日


  附件1:全国药品集中采购(西藏)中选后供应品种清单.xlsx


  附件2:全国药品集中采购(西藏)涉及药品在采购平台挂网情况表.xlsx


  附件3:法人委托书.doc


  附件4:全国药品集中采购(西藏)挂网药品质量保证及供货承诺函.doc


  附件5:全国药品集中采购(西藏)中选品种挂网汇总表.doc


  附件6:全国药品集中采购(西藏)未中选药品自主降价申报函.doc

  附件7:全国药品集中采购(西藏)未中选药品自主降价信息汇总表.doc

  附件8:药品生产企业与配送企业配送关系建立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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