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文件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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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0-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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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食品药品网讯(记者落楠) 12月1日,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就《河北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适用情形》(征求意见稿)、《河北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河北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适用情形》(征求意见稿)列举了实施药品行政处罚行使裁量权时从轻、减轻、从重适用情形具体规定,《河北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征求意见稿)明确了36种违法行为的裁量范围、裁量因素和裁量基准等内容。


  按照《河北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适用情形》(征求意见稿),“涉案产品不属于法律法规规定有特殊管理要求的药品;涉案产品为中药饮片,经论证尚不影响安全性、有效性的”等10种属从轻情形,“生产、经营、使用《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目录》中收载的中药饮片,违反药品行政许可、监督管理规定的”等9种为减轻情形,“涉案产品属于疫苗、血液制品、生物制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等国家有特殊要求的药品的;属于以孕产妇、儿童为主要使用对象的假药、劣药的”等12种为从重情形。


  《河北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征求意见稿)明确了36种违法行为的处罚种类、裁量范围、裁量因素和裁量基准等内容。譬如,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未按照规定开展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或者报告疑似药品不良反应的处罚种类为警告、责令停产停业、罚款,裁量范围为“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从重情形的裁量因素包括两年内实施同一性质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过的等、裁量基准为73万以上100万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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